近段时间来,教师队伍面临诸多挑战,如师德师风问题、教师待遇保障不足、教师职业吸引力下降等。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来增强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推动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一:核心概念—— “教育家精神”
教育家精神是中国特有的教育精神,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文件将“教育家精神”提到了空前的重要位置,贯穿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专业素养提升等方面;明确提出“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和“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等工作原则。这一提法不仅强化教师作为知识传播者的角色定位,更要求其作为教育思想、道德风范的引领者
“教育家精神”的内涵:
1.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
2.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
3.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
4.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
5.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
6.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四位一体”
思想政治建设:将理想信念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党建引领作为首要任务。
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聘用和管理的首要标准,提出师德违规“零容忍”。
专业素养提升:包括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的健全、学科能力和素养的提升。
权益保障和社会尊师文化的弘扬:从待遇保障到教师权益维护,再到全社会尊师重教文化的培育。
三、明确提出“教师地位巩固提高,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
这个目标非常明确和具体,表明国家对教师地位的重视达到了新高度,并且将“提高教师地位”作为目标,反映出对教师权益保障、职业吸引力提升的全方位重视。
四、加强对高层次人才、青年教师等的党建工作
原文表述:注意做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教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分析:
强调要在特定群体中重点发展党员,包括高层次人才(如专家学者)、优秀青年教师(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的年轻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负责少先队工作的教师)、以及海外留学归国教师(有海外教育背景的教师)。这些群体往往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在他们中发展党员,有助于增强党的思想引领和凝聚力。
“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落实好这些制度,有助于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党员能够持续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
通过在教师群体中发展党员并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旨在将教师队伍紧密团结在党的领导下,确保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充分发挥他们在教育和社会中的影响力。
五、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
原文表述: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师德违规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处分。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系统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分析:对教师道德行为进一步严格要求和管理。一方面,对那些违反教师道德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特别是那些引起广泛关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重罚。另一方面,要确保只有道德品质过关的人才能进入教师队伍,而那些有问题的教师则不能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和高校要经常性地检查和监督教师的道德行为,对那些没有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追责。
六、提高教龄津贴标准
原文:研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
分析:教龄津贴是教师行业特有的津贴,旨在鼓励教师长期从教。自1985年颁布《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以来,当时的标准是每月3元、5元、7元和10元不等。然而,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教师待遇的提高,这一标准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教师的实际需求。
近年来,教龄津贴标准的调整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例如,2023年教育部明确教龄津贴最高按600元/月发放。
具体到不同教龄段的津贴标准,2023年的调整方案如下:教龄在5—9年的,每月发放120元;教龄在10—14年的,每月发放200元;教龄在15—19年的,每月发放280元;教龄在20—29年的,每月发放400元;教龄在3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600元。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也多次提出要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研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这将直接增加教师的收入,特别是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将显著受益。
七、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保护
原文: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分析: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教育法》第29条,该条款保障了学校的组织自我管理和教育自主管理的权力,其功能包括处罚违规行为和维护学校秩序。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权力。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法治原则:以法律、法规和校规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教育目的性:以教育为目的,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
适度性: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公开透明:事先公布规则,确保教师和学生了解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在教师和学校的委托代理关系下进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是职务行为,学校对教师施行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对外承担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八、 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
原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招聘引进、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
分析:强调师德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教师聘用、晋升、评优的首要标准,对教师的职业发展路径产生深远影响。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Lxtaz4FTeHBI7FHfmSXMw